(五)判決和執行
1.審理和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以便群眾旁聽。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1)執行的概念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
對于民事案件,法律規定了9種不同的執行措施: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對于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執行措施: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③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法院;④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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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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