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規定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在于:
(1)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訴訟時效規定體現的是,如果權利人享有權利但不積極地行使,將產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體現了法律保護勤勉者(積極行使權利者),不保護懶惰者的原則。
(2)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權利人長期不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就會使義務人認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其請求權,從而形成一種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如果在經過相當長的時問后,權利人才行使權利,就會導致已經穩定的社會秩序遭到破壞,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穩定。
(3)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并及時解決糾紛。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有些事實和證據可能因年代久遠,難以查證。法律規定訴訟時效,使當事人和法院免受陳年舊賬的困擾。
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如《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在《民法通則》之外,《合同法》、《繼承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也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前面所講的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20年就是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故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所謂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也包括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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