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增值稅納稅人
(一)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 納稅人的分類
1.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
(三) 扣繳義務人
(四) 納稅人會計核算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 銷售貨物
(二) 提供應稅勞務
(三) 進口貨物
(四) 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
4.建筑服務。
5.金融服務。
6.現代服務。
7.生活服務。
(五) 銷售無形資產
(六) 銷售不動產
(七) 非經營活動的界定
(八)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九) 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十) 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十一)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三、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一) 稅率
1.基本稅率。
(1) 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 《增值稅暫行條例》 列舉的外,稅率均為17%。
(2) 一般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 17%。
(3) 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 17%。
2.低稅率。
(1) 自 2017年 7月 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 11%。
①農產品;②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圖 書、報 紙、雜 志、化 肥、農 藥、農 機、 農 膜; ③ 飼 料;④音像制品;⑤電子出版物;⑥二甲醚;⑦食用鹽。
(2) 一般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 11%。
(3) 一般納稅人提供增值電信、金融、現代服務 (除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外)、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 (除轉讓土地使用權外),稅率為 6%。
3.零稅率。
(二) 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規定。
2.征收率的特殊規定。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 =銷售額 ×適用稅率
1.銷售額的確定。
(1) 銷售額的概念。
(2) 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不含稅銷售額 =含稅銷售額 ÷(1+增值稅稅率)
(3) 視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的確定。
(4) 混合銷售的銷售額的確定。
(5) 兼營的銷售額的確定。
(6) 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①折扣方式銷售。②以舊換新方式銷售。③還本銷售方式銷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銷售。⑤直銷方式銷售。
(7) 包裝物押金。
(8) 營改增行業銷售額的規定。
(9) 銷售額確定的特殊規定。
(10) 外幣銷售額的折算。
2.進項稅額的確定。
(1)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③購進農產品,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按照規定扣除率和辦法計算扣除。
④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⑤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 所列項目的,不屬于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⑥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④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⑤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⑥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⑦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 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生產經營,其進項稅額在當期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事后改變用途,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或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外購項目的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5)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服務,發生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 (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 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6)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 ×適用稅率
(7)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②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9)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 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10) 按照 《增值稅暫行條例》 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及相關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 /(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11) 一般納稅人發生特殊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進項稅額抵扣期限的規定。
(二) 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 =銷售額 ×征收率
銷售額 =含稅銷售額 ÷(1+征收率)
(三) 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的構成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進口貨物不征收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2.如果進口貨物征收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消費稅
(四) 扣繳計稅方法
應扣繳稅額 =購買方支付的價款 ÷(1+稅率)×稅率
五、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 《增值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稅項目
(二) 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的免稅規定
(三) 跨境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四) 起征點
(五) 小微企業免稅規定
(六) 其他減免稅規定
六、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 納稅地點
(三) 納稅期限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一) 專用發票的聯次及用途
(二) 專用發票的領購
(三) 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關注: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