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四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權利與義務,向來是法律制度結構中的核心。在經濟法領域,有些主體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有些主體則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因此,需要界定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和權利以及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依據一般法理,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制的權力,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無論是職權還是權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時,相應的職責和義務也要依法履行。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或權利,是其從事合法行為的依據。沒有相應的職權或權利,其相關行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評價。經濟法主體的職權與權利、職責與義務,分別規定在具體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中,并且與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系。某類主體依法可以從事某類行為,實際上就是指該主體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權利去行事。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兩類行為分別對應于不同的職權或權利。例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之所以可以從事調制行為,是因為它享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而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則可以根據國家的調控信號和規制措施,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從事理性的市場行為,即自主地決定是否遵從,根據自己的判斷提出對策,這是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的體現。
上述的職權與權利固然重要,但與其相對應的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職責與義務,也不容忽視。事實上,僅在法律上單一地規定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權利還是不夠的,還應當對相關的職責與義務作出明晰規定,這對于判定相關行為的合法性,往往更為重要。
二、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一) 職權的分類與職權法定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這與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等分類都是一致的。
上述的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和宏觀調控執法權兩類,同時,還可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準,作更為具體的分類。例如,可以把宏觀調控權再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等。其中,財政調控權又可以分為財政收入權和財政支出權,前者包括征稅權、發債權等;后者包括預算支出權、轉移支付權等。此外,金融調控權可以分為貨幣發行權、利率調整權等;計劃調控權可以包括產業調控權和價格調控權等。
上述的市場規制權,也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和市場規制執法權兩類。從具體領域來看,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上述的市場規制權是傳統的一般市場規制權。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產生,又出現了特殊市場規制權(或稱特別市場規制權),如金融市場規制權、房地產市場規制權、能源市場規制權等。
上述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要具體地規定于各類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之中,這也是“職權法定”的具體體現。此外,經濟法主體的調制權同憲法聯系非常密切。從應然的角度說,調制權應當首先在憲法上加以明確。從各國的憲法規定來看,許多國家在憲法上對預算權、征稅權、發債權、貨幣發行權、反壟斷權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僅如此,一些國家還在相關的組織法或具體的經濟立法中對各類調制權予以具體化,并通過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來對其加以保障。依循上述國家的通例,我國也應當通過專門的立法,對財稅機關、中央銀行、計劃部門、規制競爭的專門機構等調制主體的職權,作出明確的規定。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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