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章節重點:具體合同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九節 具 體 合 同
一、買賣合同
(一) 買賣合同的概念及內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關系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轉移買賣標的物的一方為出賣人,即賣方;受領買賣標的、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買受人,即買方。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 買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及包裝方式;(3) 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4) 價款的支付時間、地點和方式;(5) 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和地點;(6) 標的物的保險及運輸方式;(7) 檢驗標準和方法;(8) 結算方式;(9) 解決爭議的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法律;(10) 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 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簽字。
(二)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在買賣合同中,買和賣的物就是標的,稱為標的物。《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三)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出賣人就可以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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