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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具體合同

發表時間:2012/7/19 9:18: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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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個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按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對收到的標的物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四) 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五) 買賣合同價款的支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除依法由政府定價的以外,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 供用電合同的概念及內容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二) 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用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 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贈與合同

(一) 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對贈與物有處分權。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雖然其成立也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但一般情況下,贈與人一方負義務,而受贈人不負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雙方的義務并不是對應的,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合同法》中規定更多的也是贈與人的義務。

(二)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三) 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即贈與人在給付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如經濟困難、另行選定贈與對象等,可以撤銷贈與;對已經給付或部分給付的不得撤銷。對于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還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因此法律禁止此類贈與合同的撤銷。

另外,受贈人有下列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4)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借款合同

(一)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內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和方式等條款。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提供擔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并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但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是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 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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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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