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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企業送了一批計量器具到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企業提出要求檢定機構出具檢定證書時將檢定日期寫成三個月前的日期,因為這些計量器具已超過檢定有效期三個月了。
【案例分析】
依據JJF1069-2007《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第7.11.l條規定:“機構應準確、清晰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計量檢定機構應拒絕客戶的不合理要求,按實際檢定日期出具檢定證書,保證證書的真實性,既是對客戶負責,也是對檢定機構的自我保護。出具檢定證書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證書上的信息必須真實,檢定機構要對出具的證書承擔責任。如果將檢定日期提前了三個月,既不符合事實,而且在真正的檢定日期之前的這三個月內,計量器具并未經過檢定,使用這些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得到的測量結果是否準確,檢定機構是無法負責的。假如在這三個月內由于計量器具的失準造成了損失,甚至事故,追究起來,計量檢定機構及其檢定人員就要承擔證書造假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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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