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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標準施工合同的組成
2.履約保函與預付款擔保
3.簡明施工合同
簡明施工合同適用于工期在12個月內的中小工程施工。
由發包人負責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承包人僅承擔施工義務。
4.監理人的定義
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屬于受發包人聘請的管理人,與承包人沒有任何利益關系。
監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獨立的第三方”,屬于發包人一方的人員,但又不同于發包人的雇員,是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工作。(委托關系)
5.對監理人的限制(補充)
監理人不能與被他管理的主體有利害關系,即不能與承包方(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的供應商有關系,但未禁止監理人與發包方(建設單位)有關系。
6.受發包人委托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管理
(1)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發出指示、檢查施工質量、控制進度等現場管理工作。
(2)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獨立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應遵照執行。
(4)在合同規定的權限范圍內,獨立處理或決定有關事項,如單價的合理調整、變更估價、索賠等。
7.監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監理人應公平合理地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發包人對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過監理人的協調指令來實現;承包人的各種問題也首先提交監理人。
(3)監理有權確定,但無權決定。
8.監理人的“確定”
在協調處理事項中,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審慎“確定”后通知當事人雙方并附詳細依據。
監理人對有關問題的處理不用決定,而用確定一詞,即表示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方案或發出的指示并非最終不可改變,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見均可按照爭議的條款解決。
9.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2)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權利、義務和責任。
10.合同文件的組成(優先解釋順序)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1.中標通知書的含義
相當于合同法中的承諾,是招標人接受中標人的書面承諾的法律文件。
具體寫明承包的施工標段、中標價、工期、工程質量標準和中標人的項目經理名稱。
12.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范圍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屬于發包人的責任;
“不利氣候條件”對施工的影響則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
13.基準日期
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義為基準日,作為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
該時間正是理論上承包商編制標書的時期,也正是作決策的時期,正是判斷風險的時期
14.基準日期前后合同價款的調整
(1)承包人以基準日期前的市場價格編制工程報價,長期合同中調價公式中的可調因素價格指數來源于基準日的價格;
(2)基準日期后,因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的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發生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15.簡明施工合同的調價規定
適用于工期在12個月以內的簡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沒有調價條款,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合理考慮市場價格變化對施工成本的影響,合同履行期間不考慮市場價格變化調整合同價款。
16.公式調價法
17.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由承包人還是發包人辦理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必須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以保障雙方均有出現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時,可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18.進場材料和工程設備保險
雙方可具體約定。
通常情況下,應是誰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誰辦理相應的保險。
19.發包人的義務(三項)
20.發包人提供地下管線和設施資料
發包人應提供施工場地范圍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
發包人應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但不對承包人據此判斷、推論錯誤導致編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