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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力資源專業經濟師教材考點第十八章

發表時間:2018/3/5 15:11: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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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勞動監察

一、勞動監察的含義和屬性

勞動監察又稱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勞動監察的屬性包括:

(1)法定性。勞動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活動,被監察的主體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監察執法活動。勞動監察的具體范圍依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一是指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監察:二是指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監察:三是指根據社會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此外,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勞動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2)行政性一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的范疇,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監察主體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勞動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勞動監察權代表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能拒絕。

二、勞動監察的形式和處罰方式

勞動監察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1)主動到用人單位及其工作場所進行的日常巡視檢查;

(2)通過任何組織和個人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專案查處;

(3)針對一定時期問題比較集中或重要的事項開展的專項大檢查;

(4)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書面材料。

勞動監察處罰的方式主要有五種: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

三、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根據依法行政要求的主體法定原則,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監察主體。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縣、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監察工作。此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省級勞動監察機構實施勞動監察。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勞動監察機構職責主要是:

(1)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勞動監察機構在進行勞動監察時,可采取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具體講,主要有以下幾類:

(1)警告。一般適用于對那些違反勞動行政管理法規程度輕微,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行為。如《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及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2)罰款。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強制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傾向的行政處罰行為。如《勞動法》第十二章對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先例監督檢查權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繳費單位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或按時足額繳費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指行政機關根據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將行為人違法所獲得的財物或非法財物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工人考核條例》規定,對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

(4)吊銷許可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許可證。

四、勞動監察的實施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1)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4)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5)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T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五、勞動監察程序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監察機構查處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勞動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勞動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2)調查。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處理。在調查取證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后,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4)告知。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此外,如果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不再查處。這里所稱的期限是指自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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