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知識點:房屋登記的基本要求
房屋登記的基本要求
(一)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以單方申請為例外
申請房屋登記原則上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單方申請。《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有: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有《房屋登記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房屋滅失;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所有權人記載為全體業主,但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二)以查驗申請資料為主,實施必要的實地查看
《房屋登記辦法》對不同類型的房屋登記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查驗登記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予以保留。
在作好材料查驗、事項詢問的基礎上,依據《物權法》的要求,《房屋登記辦法》還規定,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事項,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對擬登記的房屋進行實地查看。
(三)按房屋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房屋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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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