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價格認證中心的建構原則與發展建議
發表時間:2010年2月27日10:46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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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認證中心的建構原則
原則包括:(1)獨立原則。就是指價格認證中心及其價格鑒定人員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價格鑒定權力,不受任何外界干預。包括價格鑒定權的獨立、價格認證中心及其價格鑒定人員的獨立、價格鑒定活動的獨立等。(2)中立原則。即價格認證中心在進行價格鑒定時對各方價格鑒定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充當任何利益方的代表。(3)公正原則。不僅指價格鑒定活動要在實體上公正,還包括程序公正以及價格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的情感公正。(4)公益原則。價格認證中心所提供的有關價格服務只能由人們共同占有和享用,它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標準。
(二)價格認證中心的發展建議
價格認證中心的發展與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準確定位其基本性質和功能之后,應當從價格認證中心的組織機構體系、財政保障體制、內部管理體制、法律保障體系四大方面來對其進一步完善。
1.準確定位價格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價格認證中心應當是各級發改委下設的、按照法律自主行使法定職責的、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并參照公務員管理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
2.完備價格認證中心的組織機構體系。我國的價格鑒定機構體系應當自上而下建立四級管理體系,即分別在中央、省、地市和區縣級設立,在鄉鎮級不再設立獨立的價格鑒定機構,但設立類似工商所的價格鑒定所。
3.實行價格認證中心的垂直管理體制。可先在省以下價格認證中心實行垂直領導體制,即強化省級價格認證中心的領導職能,在國家價格認證中心總體要求框架內,先由省級價格認證中心行使人、財、物等領導管理權,并不斷總結經驗,然后再逐步過渡到全國價格鑒定系統統一垂直領導。
4.健全價格認證中心運行的法律制度。應盡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種與價格認證中心的法律法規體系,構建起適應價格認證中心良性運行所必須的制度平臺,為價格認證中心奠定法制基礎。
5.理順價格認證中心的財政體制。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政府財政對價格認證中心的投入和支持。該由中央政府承擔責任的,就要由中央財政保證投入;該由地方政府承擔責任的,就應當依靠地方財政。
6.建立價格認證中心的激勵約束機制。適度擴大價格認證中心的自主權,同時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確保價格認證中心的行為不偏離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目標。
7.完善價格認證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考慮實行合同化管理,在聘用程序、崗位職責、待遇、考核獎懲、辭聘、解聘以及聘用期限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在合理定編、定崗、定責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競爭上崗。
8.建立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資格制度。對價格鑒定工作人員實行鑒定資格管理制度,建立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的價格鑒定隊伍,切實保障價格鑒定工作的高效率與高質量。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