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立我國刑法分則體系的重要依據是( )。
A.犯罪對象
B.犯罪的同類客體
C.犯罪的一般客體
D.犯罪的直接客體
【答案】B
【解析】犯罪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的同類客體,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因此,犯罪同類客體是我國刑法分則體系建立的重要依據。
22.關于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犯罪對象是犯罪分類的基礎
B.犯罪客體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但犯罪對象則未必
C.犯罪客體決定犯罪的性質,但犯罪對象則未必
D.犯罪對象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
【答案】A
【解析】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主要表現在:①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②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③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④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
23.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須具備的客觀要件是( )。
A.危害結果
B.危害行為
C.特定犯罪時間、地點
D.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
【答案】B
【解析】‘‘無行為則無犯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行為。而危害結果、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是犯罪客觀要件的重要內容,但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
24.下列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的是( )。
A.受到誘惑而實施的行為
B.人在睡夢中的動作
C.身體受到暴力強制情況下的行為
D.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舉動
【答案】A
【解析】不屬于犯罪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包括:①欠缺有意性的行為;②欠缺有害性的行為;③欠缺刑事違法性的行為。BCD三項都是欠缺有意性的行為。
25.關于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不作為是指人的消極身體靜止的行為,對外界事物不起任何變更作用,因此在不作為犯罪中不存在因果關系問題
B.不作為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在于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
C.不作為因果關系的特殊性體現在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D.鐵路扳道工人不按時扳道而引起列車出軌或相撞,就構成不作為的因果關系
【答案】A
【解析】不作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其因果關系在于:行為人負有特定的法律義務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從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最終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應為能為而不為”。
26.危害結果是( )。
A.任何犯罪的必備要件
B.必備要件
C.過失犯罪的必要要件
D.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答案】C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法定實際損害或現實的危險狀態。屬于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是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如果行為沒有造成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成為犯罪,因此是過失犯罪的必備要件。屬于非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危害結果的發生及其輕重如何對定罪沒有影響,只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對反映社會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從而影響著量刑的輕重。
27.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然人負完全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是( )。
A.已滿14周歲
B.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C.已滿16周歲
D.已滿18周歲
【答案】C
【解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自然人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6周歲,而不是18周歲。18周歲這個時問點與定罪沒有關系,只是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28.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對( )負刑事責任。
A.制造毒品罪
B.投放危險物質罪
C.破壞交通工具罪
D.走私毒品罪
【答案】B
【解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走私、運輸、販賣、制造毒品是一個選擇性罪名,但是刑法僅僅將販賣毒品的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4周歲,而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的刑事責任年齡依然是16周歲。
29.甲于14周歲生日那天在大庭廣眾之下用繩子勒住另一小孩,路人乙看見后不予制止,眼睜睜看著甲將小孩勒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本案中乙屬不純正不作為犯
B.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C.甲不負刑事責任,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D.乙構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的法律義務。這種特定的法律義務主要有三種:①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②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③行為人的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在本案中,甲用繩子勒人時,過路人乙并無救助義務,因而其行為不能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至于甲,因其在生日當天實施殺人行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因而其對殺人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0.某甲是問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公司老板打成重傷,在群眾抓捕他
時,某甲因驚恐而精神病發作。則某甲( )。
A.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
B.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
C.不負刑事責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應當負刑事責任
【答案】D
【解析】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問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否屬于精神病人應以其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為準,在犯罪后精神病發作的,對其刑事責任沒有影響。對此種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追究的具體程序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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