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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6 剪力墻和樓、屋蓋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剪力墻骨架構件和樓、屋蓋構件的寬度不得小于40mm,最大間距為600mm;
2 剪力墻相鄰面板的接縫應位于骨架構件上,面板可水平或豎向鋪設,面板之間應留有不小于3mm的縫隙;
3 木基結構板材的尺寸不得小于1.2m×2.4m,在剪力墻邊界或開孔處,允許使用寬度不小于300mm的窄板,但不得多于兩塊;當結構板的寬度小于300mm時,應加設填塊固定;
4 經常處于潮濕環境條件下的釘應有防護涂層;
5 釘距每塊面板邊緣不得小于10mm,中間支座上釘的間距不得大于300mm,釘應牢固的打入骨架構件中,釘面應與板面齊平。
6 當墻體兩側均有面板,且每側面板邊緣釘問距小于150mm時,墻體兩側面板的接縫應互相錯開,避免在同一根骨架構件上。當骨架構件的寬度大于65mm時,墻體兩側面板拼縫可在同一根構件上,但釘應交錯布置。
9.3.17 當木屋蓋和樓蓋用作混凝土或砌體墻體的側向支承時,樓、屋蓋應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以保證水平力的可靠傳遞。木屋蓋和樓蓋與墻體之間應有可靠的錨固;錨固連接沿墻體方向的抵抗力應不小于3.0kN/m。
9.3.18 輕型木結構構件的開孔或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蓋、樓蓋和頂棚等的擱柵的開孔尺寸不得大于擱柵截面高度的1/4,且距擱柵邊緣不得小于50mm;
2 允許在屋蓋、樓蓋和頂棚等的擱柵上開缺口,但缺口必須位于擱柵頂面,缺口距支座邊緣不得大于擱柵截面高度的1/2,缺口高度不得大于擱柵截面高度的1/3;
3 承重墻墻骨柱截面開孔或開鑿缺口后的剩余高度不應小于截面高度的2/3,非承重墻不應小于40mm;
4 墻體頂梁板的開孔或開鑿缺口后的剩余高度不應小亍50mm;
5 除在設計中已作考慮,否則不得隨意在屋架構件上開孔或留缺口。
考試用書:2012年結構工程師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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