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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條 抗震設計時,考慮荷載效應和地震作用效應的分項系數按下列規定采用。進行承載力計算時:
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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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計算水平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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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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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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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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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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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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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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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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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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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位移計算時,全部分項系數取1.0。
第3.4.8條 地基基礎設計時,對荷載效應組合、荷載分項系數,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應按基本組合,土體自重按實際的重力密度計算,其分項系數為1.0。
二、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應按長期效應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
三、計算擋土墻的壓力,地基穩定及滑坡推力時,荷載應按基本組合,但其荷載分項系數均為1.0。
第3.4.9條 對于抗傾覆和滑移有利的永久荷載,其分項系數取0.8。
當活荷載的存在對結構有利時(例如對于抗傾覆驗算中,抗力部分的活荷載),其活荷載的分項系數應取為零,即不考慮活荷載的作用。
考試用書:2012年結構工程師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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