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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和7度地區的木結構支撐布置可與非抗震設計相同,按本節規定設計。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屋面采用楞攤瓦或稀鋪屋面板房屋,不論是否設置垂直支撐,都應在房屋單元兩端第二開間及每隔20m設置一道上弦橫向支撐;在設防烈度為9度時,對密鋪屋面板的房屋,不論是否設置垂直支撐,都應在房屋單元兩端第二開間設置一道上弦橫向支撐;對冷攤瓦或稀鋪屋面板房屋,除應在房屋單元兩端第二開間及每隔20m同時設置一道上弦橫向支撐和下弦橫向支撐外,尚應隔間設置垂直支撐并加設下弦通長水平系桿。
7.5.10 地震區的木結構房屋的屋架與柱連接處應設置斜撐,當斜撐采用木夾板時,與木柱及屋架上、下弦應采用螺栓連接;木柱柱頂應設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扁鋼連接
7.6.1 為加強木結構整體性,保證支撐系統的正常工作,設計時應采取必要的錨固措施。
7.6.2 下列部位的檁條應與桁架上弦錨固:
1 支撐的節點處(包括參加工作的檁條,見本規范圖7.5.3);
2 為保證桁架上弦側向穩定所需的支承點;
3 屋架的脊節點處。
有山墻時,上述檁條尚應與山墻錨固。
檁條的錨固可根據房屋跨度、支撐方式及使用條件選用螺栓、卡板(圖7.6.2)、暗銷或其他可靠方法。
上弦橫向支撐的斜桿應用螺栓與桁架上弦錨固。
7.6.3 當桁架跨度不小于9m時,桁架支座應采用螺栓與墻、柱錨固。當采用木柱時,木柱柱腳與基礎應采用螺栓錨固。
7.6.4 設計輕屋面(如油氈、合成纖維板材、壓型鋼板屋面等)或開敞式建筑的木屋蓋時,不論桁架跨度大小,均應將上弦節點處的檁條與桁架、桁架與柱、木柱與基礎等予以錨固。
7.6.5 地震區的木柱承重房屋中,木柱柱腳應采用螺栓及預埋扁鋼錨固在基礎上,
考試用書:2012年結構工程師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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