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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設計構造要求
8.3.1 制作膠合木構件所用的木板,當采用一般針葉材和軟質闊葉材時,刨光后的厚度不宜大于45mm;當采用硬木松或硬質闊葉材時,不宜大于35mm。木板的寬度不應大于180mm。
8.3.2 弧形構件曲率半徑應大于300t(t為木板厚度),木板厚度不大于30mm,對彎曲特別嚴重的構件,木板厚度不應大于25mm。
8.3.3 屋架不應產生可見的撓度,膠合木桁架在制作時應按其跨度的1/200起拱。
8.3.4 制作膠合木構件的木板接長應采用指接。用于承重構件,其指接邊坡度η不宜大于1/10,指長不應小于20mm,指端寬度 bf宜取0.2~0.5mm(圖8.3.4)。
8.3.5 膠合木構件所用木板的橫向拼寬可采用平接;上下相鄰兩層木板平接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m
8.3.6 同一層木板指接接頭間距不應小于1.5m,相鄰上下兩層木板層的指接接頭距離不應小于10t(t為板厚)。
8.3.7 膠合木構件同一截面上板材指接接頭數目不應多于木板層數的1/4。應避免將各層木板指接接頭沿構件高度布置成階梯彤。
8.3.8 膠合木構件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不設置加勁肋:
1 工字形截面構件的腹板厚度不小于80mm,且不小于翼板寬度的一半:
2 矩形、工字形截面構件的高度h與其寬度b的比值,梁一般不宜大于6,直線形受壓或壓彎構件一般不宜大于5,弧形構件一般不宜大于4;超過上述高寬比的構件,應設置必要的側向支撐,滿足側向穩定要求。
8.3.9 線性變截面構件設計時應注明坡度開始處和坡度終止處的截面高度。
8.3.10 弧形構件設計時應注明彎曲部分的曲率半徑或曲線方
考試用書:2012年結構工程師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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