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爭議與處理程序
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或團體勞動爭議處理對策:
簽訂集體合同是勞動者團體與企業兩大對等權利主體的自主行為,必須堅持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因此,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團體勞動爭議,國家不能采取行政命令、仲裁或司法強制手段強行消除分歧,只能通過雙方協商、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或協調的形式,使爭議雙方在維護勞動者和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達成共識,求大同存小異,從而完成集體合同的協商和簽訂,達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目的。
自覺并積極地參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調解、仲裁活動或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
積極參與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產生的團體勞動爭議的協調活動
企業應當充分行使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自覺承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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