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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筑行業的HR們指出企業易忽視的試用期勞動爭議隱患,降低企業法律成本。
要做好試用期員工考核紀錄
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張律師建議:用人單位要避免采取口頭方式或其他方式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應該在用工前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張律師在現場提醒HR,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千萬別忘記這兩點: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2、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建議用人單位要做好試用期員工的考核記錄,不能隨便一句話“試用期不合格,走人了事”。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補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一定考查期限。一般而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是任意性規定,并不是強制性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方可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2條分別規定了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其他責任。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張律師表示,在以后的沙龍活動上,還會跟HR一起探討加班管理與加班工資、競業限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經濟補償的支付、社會保險的追償和“三期”女工等勞動爭議的規避和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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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