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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勞動關系管理
第一節勞動者派遣管理
一、勞動者派遣的概念(★★★★)
(一)勞動者派遣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動者派遣協議,由勞動者派遣單位招用雇員并派遣該勞動者到接受單位工作,勞動者和派遣機構從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
(二)勞動者派遣的性質:1、典型的非正規就業方式;2、一種組合勞動關系(形式與實際);3、三種主體和三重關系;4、雇用和使用相分離。
二、勞動者派遣的特點(★★★★★)
(一)形式勞動關系的運行;(1)對勞動者招聘考核錄用;2)提供工資福利交保險;3)督促接收單位按國家規定用工)
(二)實際勞動關系的運行;(1)為勞動者提供崗位和安全等;2)制定和實施勞動規則;3)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等)
(三)勞動爭議處理;(1)依照一般勞動爭議處理;2)合謀時都是被訴人;3)單方時作為第三人;4)一般由單位所在地管轄)
三、勞動者派遣的成因(★★★★)
(一)降低勞動管理成本; (二)促進就業與再就業;
(三)為強化勞動法制提供條件;
(四)滿足外國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等特殊單位的需求;
四、勞動者派遣機構的管理(★★★★★)
1、具備法人資格,依法成立,有專業人員,有風險保證金;
2、設立應當實行許可制度;
3、兩種合同體系。(用人主體與受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勞動者派遣協議);
4、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推薦格式文本及勞動合同;
五、派遣勞動者的管理(★★★★)
其特殊性主要在防范和制止對派遣雇員的歧視,管理要點:
1、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
2、同一崗位使用的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
3、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的實施,對派遣和正式雇員一律平等;
4、派遣雇員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并應協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和工作交接;
第二節工資集體協商
一、工資集體協商
(一)工資集體協商的含義(★★★★★):是指企業工會(雇員)代表與企業(雇主)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運行的重要機制。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工資指導線制度
(一)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含義(★★★★★):目的是調整、規范工資分配關系,逐步提高工資水平,保證所有的勞動者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社會公平。
(二)工資指導線的作用(★★★★)
1.為確定年度工資增長水平提供依據,有利于企業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
2.引導企業自覺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3.完善宏觀調控體系,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政企分開"。
(三)制定工資指導線應遵循的原則(★★★★★)
1、應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對工資增長的總體要求;
2、我國不實行全國統一工資指導線標準,允許各地確定當地工資指導線水平;
3、制定工資指導線實行協商原則,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布。
(四)工資指導線的主要內容(★★★★★)
1、經濟形勢分析:(國家經濟與政策/本地區上年度經濟增長、企業工資增長分析);
2、工資指導線意見:上線(預警線),用于工資水平較高的企業/基準線,用于生產經營正常有經濟效益的企業/ 下線,經濟效益較差或虧損企業,允許有零增長或負增長。
三、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
(一)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
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程序一致,三方代表;協商代表遵守協商規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責任;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施步驟
1、提出方事先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20日書面答復;
2、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
3、工資協議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4、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
(三)工資協議的審查
1、簽訂后10日內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審查;
2、勞動保障部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
3、報送15日后,未收到勞動保障部審查意見書,即行生效。
4、生效后,協商雙方應于5日內公布。
(四)明確工資協議期限:一般一年一次。在原工資協議期滿前60日內,向對方書面提出協商意向書
四、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1、分年工資收入和月工資收入兩種形式,按高位數、中位數、低位數三種標準反映平均水平。
2、國家觀調控由直接控制轉向間接調控. 1999年始施行,有32種職業.
3、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的意義
1】為勞動力市場機制優化配置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提供條件;
2】有利于政府勞動管理部門轉變職能 ;
3】有利于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調節地區\行業之間的就業機構構建完整的勞動力市場體系;
4】可以為新辦企業在確定雇員初始工資水平時提供參考。
五、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制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過抽樣調查方法;
(二)價位制定:確定工資指導價位的高位數、中位數和低位數。應注意:1.堅持市場取向原則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三)公開發布:每年6-7月發布,每年發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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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