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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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勞動合同續訂和終止管理
一、 勞動合同的續訂與終止管理:
勞動合同的續訂:
提出續訂要求的一方應在到期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
續訂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終止
自然終止:屬于自然終止的情形為:(習慣上應提前30天通知)
定期勞動合同到期
勞動者退休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完成,合同即為終止。
三、補償金核算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一年按一年發給。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同前。
3、經濟性裁員,以及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發就合同變更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頒發同1
4、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醫療補助費不低于50%,絕癥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上述辦法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必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解除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因工作需要,工作調整而轉移工作單位的職工,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