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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辭職套現,已成為近年來中國股市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也受到了關注。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馮培恩認為,高管辭職套現不僅動搖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同時也動搖了投資者對中小板健康發展的信心,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為此,馮培恩建議相關部門健全法律法規,遏制高管套現潮,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如何遏制高管套現潮?馮培恩委員從兩個方面提出了建議。一方面是限制高管套現。比如,將《公司法》第142條修改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15%.”同時建議將上述《管理規則》第4條修改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一年內,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以加大高管辭職套現的成本。另一方面是限制高管辭職后的任職,建議在《公司法》中對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董事長等高管在辭職套現后再就職方面明確規定:“禁止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董事長等高管在辭職套現后五年內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職,同時禁止他們在三年內到非上市公司就職”,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的風險。
馮培恩委員的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將《公司法》原來規定的高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降低到15%;將高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延長到“離職后一年內”,這顯然有利于延長高管套現的時間。但盡管如此,馮委員的建議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首先,馮委員的建議雖然將高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延長到“離職后一年內”,但對于高管來說,辭職套現仍然可以達到提前套現的目的,而只要能夠提前套現,高管辭職套現的動力就會仍然存在,無非只是將套現的時間推遲半年而已。所以,馮委員的建議并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高管辭職套現行為的發生。
其次,對高管辭職后的任職限制其實是一把雙刃劍。雖然增加了高管辭職套現的風險,但也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如果某位高管真的對企業發展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對該高管任職的限制,其實也就是限制了相關企業的發展。而且,高管返回原單位從事其他工作,不擔任高管職務,馮委員的建議難以形成約束,畢竟高管的勞動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應被剝奪。
所以,對于高管辭職套現行為,可以通過對《公司法》第142條作出相應的修改來加以約束。比如在馮委員建議的基礎上明確規定,高管辭職后其股票的套現仍然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每年套現數量不得超過所持股票總數的15%,讓高管辭職了也不能提前套現,如此一來高管辭職套現的動力就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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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