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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試驗方法
試驗條件應符合GB/T 2421中的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的要求,海拔應不超過2000m。
注:對于海拔高于2 000 m處使用的設備,有必要考慮介電強度、溫升及機械密封的嚴酷等級。
6.1 外觀與標志檢查
對照標準、圖樣、工藝資料等技術文件,用目測方法漸漸查設備外觀、、標志等,應符合5.1和第8章的規定。
6.2 結構與配件檢驗
對照設計文件和配套部件的技術文件,檢查設備的整體布置,儀器儀表、消防泵和穩壓泵及其他部件應符合5.2的規定。
6.3 控制柜
按GA 30.1 中的控制柜試驗方法進行。
6.4 功能試驗
6.4.1 啟動試驗
6.4.1.1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手動啟動任何一臺消防泵,檢查消防泵是否啟動,同時記錄啟動時間,檢驗結果應符合5.4.1的規定。
6.4.1.2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開啟設備出水閥門至消防啟動流量或壓力,檢查消防泵是否啟動,同時檢驗備用泵的啟動狀態,結果應符合5.4.1的規定。
6.4.1.3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遠距離操作啟動消防泵,檢查消防泵是否啟動,同時記錄時間,結果應符合5.4.1的規定。
6.4.2 控制精度試驗
調整壓力控制儀表,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記錄設備顯示壓力和實測壓力。然后開啟設備出水閥門微量放水,調整三次閥門開度,記錄每次顯示壓力和實測壓力。測量結果應符合5.4.2的規定。壓力測量儀表的精度不低于1.5級。
6.4.3 保障消防用水量試驗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關閉設備出水閥門,將水池液位探測器部分提出水面(模擬到達生活或穩壓水位下限),然后將水位探測器放入水中,此過程中檢查消防泵和穩壓泵的啟停狀態及報警信號。然后開啟設備出水閥門,使消防泵自動啟動,將水池液位探測器全部提出水面(模擬到達水位最低限),此時再檢查消防泵的啟動狀態及報警信號,檢驗結果應符合5.4.3的規定。
6.4.4 巡檢試驗
6.4.4.1 對照設計文件檢查自動巡檢周期設定功能,巡檢用閥門設置,故障報警功能等應符合5.4.4.1、5.4.4.4和5.4.4.5的規定。
6.4.4.2 重新設定一最短巡檢周期,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觀察自動巡檢過程,記錄每臺水泵運行時間,結果應符合5.4.4.2的規定。
6.4.4.3 重復6.4.4.2試驗,給出模擬火警信號,檢查設備自動退出巡檢,進入消防運行狀態的功能,結果應符合5.4.4.3的規定。
6.4.4.4 重復6.4.4.2試驗,模擬巡檢泵組故障信號,檢查故障報警及故障記憶功能,結果應符合5.4.4.4的規定。
6.4.4.5 手動進入巡檢,重復6.4.4.2和6.4.4.3的試驗,結果應符合5.4.4.1的規定。
6.4.5 停泵試驗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給出火警模擬信號使消防泵啟動,運行正常后調節消防出水閥門,逐漸減少消防出水量,以安全閥不啟動為宜,觀察消防泵停泵狀態,結果應符合5.4.5的規定。
6.4.6 保護功能檢驗
6.4.6.1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然后
a) 模擬電機斷電;
b) 將控制柜的三相輸入電壓中任一相切斷;
c) 模擬電機過流。
6.4.6.2 在6.4.6.1各項試驗中,檢驗自檢、報警及恢復功能,檢驗消防泵停泵狀態及故障顯示和報警。檢驗結果應符合5.4.11的規定,試驗允許采用模擬負載進行。
6.4.6.3 模擬變頻器故障,觀察消防汞啟動運行狀態,結果應符合5.4.8的規定。
6.4.7 抗系統擾動能力試驗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在距離控制柜1 m處啟動容量大于150 A的電焊機工作,檢查設備的運行情況,試驗結果應符合5.4.7的規定。
6.5 雙電源及切換功能檢驗
給設備送入兩路電源,檢查切換情況并記錄自動及手動切換時間。檢驗結果應符合5.4.10的規定。
6.6 水泵切換試驗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開啟設備出水閥門,給出消防信號,檢查消防泵是否啟動。模擬主消防泵故障,同時檢驗備用泵的啟動狀態,結果應符合5.4.6的規定。
6.7 給水能力試驗
6.7.1 啟動水泵,使水泵處于工頻運行狀態,通過改變泵出口閥門開啟度調節出口流量,分別測出泵小流量點(標稱流量的85%)、標稱流量點、大流量點(標稱流量的115%)對應的出口壓力值,結果應符合5.5.1的規定。測量儀表的允許系統誤差應符合GB/T 3216的規定。
6.7.2 在設備的出水管路安裝流量測量儀表、壓力測量儀表及流量調節閥。逐臺手動啟動消防泵在工頻狀態下運行。調整流量調節閥,使設備的出口壓力達到該泵消防工作壓力,同時測量設備出口的供水量,測量結果應符合5.5.2.1的規定。
6.7.3 使設備的消防泵(不包括穩壓泵)處于并聯工頻運行狀態,調整流量調節閥使設備的出口壓力為設備的消防工作壓力,同時記錄設備出口的給水量結果,應符合5.5.2.2的規定。
6.8 連續運行試驗
使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調節設備出口閥門,自動啟動消防泵,使設備出口給水流量為消防工作壓力對應的給水流量,連續運行不少于6 h,同時觀察并記錄設備的運行狀態,結果應符合5.6的規定。
6.9 強度和密封試驗
6.9.1 壓力測量儀表的精度不低于1.5級,試驗介質為空氣或氮氣。
關閉設備承受氣壓工作條件的系統出口,排除積水,用充氣設備給系統內充氣至1.1倍最高的工作壓力,持續15 min,用中性肥皂水涂抹試驗系統全部外表面,試驗結果應符合5.7.1的規定。
6.9.2 壓力測量儀表的精度不低于1.5級。
關閉設備出口水閥門及其他出水(氣)口,拆除安全閥并堵住接口。向設備內部充水并排除空氣。給設備緩慢加水壓至1.1倍最高的工作壓力,持續15 min,檢驗滲漏情況,應符合5.7.2的規定。然后繼續升壓至1.5倍最高的工作壓力,持續15 min,檢驗滲漏情況,應符合5.7.3的規定。
6.10 噪聲測量
按照GB/T 322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測量結果應符合5.8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制造單位應制定并遵守質量管理規程,確保每批產品都符合本標準規定。
7.1
部件和整機檢驗
7.1.1
設備的外購配套件須有產品合格證并經入廠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
設備的氣壓水罐、水泵機組、電氣元件等構成部件,應在檢驗合格方可組裝使用。
7.1.3
在使用現場組裝的設備,可在現場檢驗整機性能。
7.2
檢驗分類
7.2.1
產品檢驗分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2
設備的型式檢驗應按本部分規定進行全部項目檢驗。
7.2.3
設備的出廠檢驗應按本部分5.1、5.3、5.4、5.5各項規定進行。
7.3 抽樣方法
7.3.1
型式檢驗隨機抽取一臺進行。
7.3.2
出廠檢驗逐臺進行。
7.4 判定規則
7.4.1 按本部分檢驗,全部檢驗項目合格,該產品判為合格。
7.4.2 按本部分檢驗5.3、5.4、5.5、5.6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該產品為不合格。
按本部分檢驗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允許一次性調整。其余各項試驗有不合格項時,允許一次性調整,調整后仍有兩項以上(包括兩項)不合格時,該產品為不合格。
8 標志
8.1 在設備的控制柜或明顯部位應設置永久性標志,分別注明下述內容:
a) 標志牌
消防工作壓力 MPa;
消防工作流量 L/s;
電源電壓 V, Hz;
額定功率 kW;
設備編號;
出廠日期;執行標準;
生產廠或廠標。
b) 設備系統示意圖
圖上應清楚標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號。
c) 操作程序說明
使用簡練的文字和符號說明。
8.2 標志中b)、c)兩項的文字和圖形在正常光線下距離1 m應能清晰可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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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