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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簡介
考試介紹

考試介紹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性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

考試性質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全國勘察設計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承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適用對象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適用于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考試政策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2005年2月4日建設部令第137號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注冊工程師按專業類別設置,具體專業劃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除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和二級外,其他專業注冊工程師不分級別。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查看詳情

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查看原文

考試報名
報名時間

2020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暫未公布,請參考2019年信息:

(一)201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于2019年8月8日至8月30日在全國統一網報平臺上進行,請各地人事考試機構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統一網報工作。凡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原則上要在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二)本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各地要按照《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號)、《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7號)要求,認真落實一次性告知、報名承諾、報名條件核驗核查、事中事后監管處理等重點環節工作。各地在發布報考注意事項時,要特別提醒報考人員及早注冊或完善注冊信息,報考前需認真閱讀報考條件說明。

>>>點擊查看詳情:2019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報名官網/入口
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給水排水工程師、暖通空調工程師、動力工程師)官方考務通知公布為各省市人事考試網,報名官網為中國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cpta.com.cn/)
報考/免考條件

2020年公用設備工程師報名條件暫未公布,請參考2019年信息:

(一)參加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基礎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⑵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⑶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參加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考試,應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⑵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⑶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⑷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⑸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⑹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⑵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⑶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⑷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⑸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⑹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⑺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⑻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四)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暖通空調

⑴ 本專業: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⑵ 相近專業:①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②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③環境工程;④安全工程;⑤食品科學與工程⑥熱能與動力工程

⑶ 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給水排水

⑴ 本專業:給水排水工程。

⑵ 相近專業:環境工程。

⑶ 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動力

⑴ 本專業:①熱能與動力工程;②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③化學工程與工藝;④食品科學與工程。

⑵ 相近專業:①飛行器設計與工程;②飛行器動力工程;③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④油氣貯運工程。

⑶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以上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僅供參考,準確報考條件請以當地考務工作通知為準。

報考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點擊查看原文

報名流程

公用設備工程師每年考試基本流程:

考試報名(預計8月份)-準考證打印(考前1周左右)-考試(10月中下旬)-成績查詢(次年1月中下旬)查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一、用戶注冊

二、上傳照片

三、考試報名具體操作

詳細信息點擊查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報考流程詳解
考試費用

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費用不同詳情查看全國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費用匯總

準考證打印
準考證打印時間

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一般為考前一周,準考證打印網址為中國人事考試網。點擊查看2019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準考證打印信息匯總

準考證打印入口

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一般為考前一周,點擊查看2019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準考證打印信息匯總

準考證打印流程

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一般為考前一周,準考證打印網址為中國人事考試網。點擊查看2019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準考證打印信息匯總

考試詳情
考試時間

2020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時間已公布,2020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時間為10月17日、18日,考試安排如下(如有變動,以當地考務通知為準):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10月17日 上午8:00—11:00 《專業知識考試》(上)
上午8:00—12:00 《基礎考試》(上)
下午14:00—17:00 《專業知識考試》(下)
下午14:00—18:00 《基礎考試》(下)
10月18日 上午8:00—11:00 《專業案例考試》(上)
上午8 : 00—12 : 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下午14:00—17:00 《專業案例考試》(下)
14 : 00—18 : 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考試科目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考試時只允許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試時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 題型題量 滿分
基礎知識 上午3小時
下午3小時
上午120題,每題1分;下午60題每題2分 240分
專業知識 上、下午各3小時 上、下午各50題,每題1分 100分
專業案例 上、下午各3小時 上午25道必答題;每題分值2分 100分

 

考試題型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 題型題量 滿分
基礎知識 上午3小時
下午3小時
上午120題,每題1分;下午60題每題2分 240分
專業知識 上、下午各3小時 上、下午各50題,每題1分 100分
專業案例 上、下午各3小時 上午25道必答題;每題分值2分 100分

 

考試大綱
成績查詢
成績查詢時間

2020年公用設備工程師成績查詢時間暫未公布,一般于考后2-3月公布。請參考2019年:2019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請大家及時關注中國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網(中大網校下轄最權威培訓機構)考試動態欄目,本站將會在第一時間為大家更新各地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相關信息,敬請關注!

點擊查看2019年度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信息匯總

成績查詢官網/入口

根據歷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推算,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一般在考后兩個月公布。查詢官網為中國人事考試網。請參考2018信息:2018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入口1月18日開通,查看2018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匯總

成績管理

各專業考試均實行非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均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

合格標準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合格標準如下:基礎考試均為132分(科目滿分均為240分),專業知識考試均為120分(科目滿分均為200分),專業案例考試均為60分(科目滿分均為100分)。

注:以上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合格標準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人事考試網公告為準!

詳情查看2019年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合格標準

證書領取
證書領取時間

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證書領取一般在成績公布之后的一個月后,點擊查看詳情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證書領取

證書有效期

注冊暖通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當地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暖通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暖通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定期注冊登記制度,注冊有效期為2年。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規劃委員會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注冊給排水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當地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給排水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給排水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定期注冊登記制度,注冊有效期為2年。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規劃委員會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證書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制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注冊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后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