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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國考《申論》模擬試卷 酒后駕車

發表時間:2010/10/15 9:29: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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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項

1. 本試卷由閱讀資料與作答要求兩部分構成。考試時限為150分鐘。其中閱讀資料參考時限為40分鐘,作答參考時限為110分鐘。

2. 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請立即停止作答。

3. 答題卡上的準考證號用2B鉛筆填涂,答題使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作答。

二、給定資料

1.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術公司工作的孫偉銘購買了一輛別克轎車,并在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駛并有多次交通違法記錄。

2008年12月14日17時許,孫偉銘在醉酒狀態下駕車,與前面一輛同向行駛的轎車追尾后并未停車,而是逃離現場繼續向前行駛。

當車行至限速每小時60公里的“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超速駕車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對面正常行駛4輛轎車,直至自己的轎車無法動彈。這起嚴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財產損失5萬余元。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偉銘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孫偉銘當庭提出要上訴。

成都中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說,孫偉銘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長期無證駕駛并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視;醉酒后,孫偉銘仍駕車行駛于車輛、人群密集之處,發生追尾事故后,無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明知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會發生與對面車輛相撞、車上人員死傷的嚴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故意非常明顯。

審判長指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危險犯,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只要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此案的判決綜合考慮了被告人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對被害人及家屬所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等因素。

2.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宣法處宣傳科科長趙永強稱,據統計,今年西安市上半年以來,因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239起,死傷較多。飲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占20%左右。

酒后駕車緣何愈演愈烈?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宣法處副處長王為首認為,目前法律法規懲處不能讓酒后駕駛者警醒。田雄志則指出,目前,我國對酒后駕車、醉酒駕車的處罰較輕。

私家車車主代表、青年作者周煒認為,酒后駕車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根源在于許多人認為只要有錢,可繳納罰款或賠償就可以了事。

趙永強認為,許多人有這樣的錯誤觀念:“出事大不了拿錢來擺平。”

前不久,一男子酒后駕駛一輛高檔越野車在西安市南郊雁翔路上發生交通肇事,撞死一人。但從當日凌晨1時到中午12時,在處理事故的交警辦公室椅子上,酒后肇事者一直在睡覺。

酒后駕駛承擔多大責任?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金博認為,交通肇事罪引起爭議,最大的問題正在于醉酒駕駛肇事。成都孫偉銘案的判決結果(酒后駕駛致4死1傷,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我覺得不能接受……但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判,處罰輕,民憤難平!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刑庭副庭長吳強國指出,目前我國對酒后駕駛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比較模糊,法律在交通肇事處罰的層次、標準是比較低。

新增醉酒駕車罪可能不可能

金博建議增加“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罪”,只要有醉酒駕駛行為就觸犯刑法。罪名確定、刑罰細化、處罰加重——這是科學處罰的需要,也是解決司法混亂的需要。

西安市雁塔區檢察院偵監科檢察官陳慶文認為,醉酒肇事應按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目前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能看跟哪個罪靠更合理。醉酒駕駛造成重大后果,在刑法修正時應另設罪名。對醉酒駕駛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目前只能行政處罰,但處于犯罪邊緣的情況怎么進行治理是個問題。

吳強國認為,立法上應把醉酒交通肇事的刑罰提高,或者把酒后駕車發生事故的刑罰單列出來,作為加重情節,對所有的人也是一種警示。

3. 日本是一個對酒后駕車、醉酒駕車的處罰在法律上趨嚴規定的國家。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岡一起酒后駕車案的判決,再度引起了日本社會極大的關注。

兩年前,22歲的肇事司機今林大,在酒吧喝酒后超速駕駛,在跨海大橋上追尾一輛駛往福岡的吉普車,導致吉普車沖出大橋護欄墜入海中,車內3名幼兒因撞擊加溺水無一生還。此事在日本引發了極大的社會震動。在該事件中,孩子父母僥幸逃生。在限速50公里的跨海大橋上,今林大把小車開到每小時逾80公里,撞了前面的車子,不但沒有剎車,反而繼續加速。當時該事件就上了《讀賣新聞》的頭版頭條。事隔兩年多之后,這場日本舉國關注的官司終于有了結果。今林大“危險駕駛致死傷害罪”成立,被判監禁20年。

在2001年,日本把違法駕駛導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將酒后駕駛導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據就來自這里。很顯然,這是一個趨嚴的法律架構。在2001年以前,日本關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較接近,最高只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發生了“小池大橋案件”,無照駕駛者在人行橫道軋死兩名大學生。有關報道說,日本法學界和民間人士由此發起了對法律進行修訂的運動,37萬余人聯署簽名要求修改法律,懲治惡性交通肇事行為。

2001年12月25日,關于“危險駕駛致死傷害罪”的新法通過施行,在2007年還增加了對摩托車肇事同樣嚴厲懲治的條文。嚴刑的威懾力是顯見的,近年來在日本已極少發生酒后開車傷人的惡性事件。

4. 美國在防止交通事故方面確實積累了不少經驗,其中尤其以汽車保費的調節最為重要。美國全國聯網的事故記錄體系和完善的保費計價制度,把開車安全和每個人的經濟利益緊密掛鉤。夫妻倆共開一輛紀錄良好的車,每年只需花不到500美元的汽車保費。而一個有輕微違章記錄的單身漢,每年很可能要為擦傷他人車輛等小事故支付好幾千美元保費。另一重要經驗是嚴對酒后駕駛。除當場吊銷執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后駕駛員可以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可適用死刑。近年來認定酒后開車的血液酒精濃度標準更是日趨嚴格,從0.08%降到0.05%,由于年輕人酒后開車的比例較高,針對21歲以下的駕駛者,血液酒精濃度0.01%就算酒后開車。

美國法律規定,當一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0.08%時駕車,被視為醉酒駕車。如果被警察第一次抓住,要當場沒收駕照,并被立即送到拘留處醫療中心,關押12至48小時,理由是禁止他不清醒時再次上路。次日,這名司機要交納數千美元的“保釋金”以及250至400美元罰款才能走出拘留處,外加75美元醫療中心使用費,并吊銷駕照一年。如果他開的是商用車,那么還要通知他的雇主。如有第二次,罰款加倍,吊銷駕照兩年。以后再抓,懲罰更重。

除了罰款外,司機還要重新到駕駛學校里上課,學習內容除了有關法律文件外,還包括到醫院里專門看護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看駕校播放的醉酒駕車造成慘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還有人被罰到道路上執勤,做30天至90天的社區服務勞動等。屢次犯錯的,甚至會被送去參觀停尸房,讓他們看在真實車禍中死亡者的殘破尸體,希望他們從此警醒。

加拿大,規定凡酒后駕車者,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造成人身傷害的監禁10年,造成死亡的入獄14年。澳大利亞對醉酒駕駛重犯者,也是判刑10年。法國對酒后駕車的司機,除了罰款與監禁外,甚至可能要沒收汽車;新西蘭酒后駕車要被吊銷駕照,官員酒后駕車要開除;在英國,如10年內有3次被判酒后駕車,就要被吊銷駕駛執照。在司法落實方面,英國的處罰往往很“具象”,比如曾有一名75歲的男子酒后駕駛連撞兩輛車,被勒令在2個月內不得于上午9時至晚7時出門,警察還在他的腿上裝了一個電子跟蹤器,以監視其行動。只有這樣具體細致的“法律調整”,才能確保有效地“治病救人”。新加坡:初犯者將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罰款或者長達6個月監禁;重犯者強制監禁1年,并且處罰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罰金為30000新元及最長10年的監禁。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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