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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土地登記申請人應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哪些文件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有關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17、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抵押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是否要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土地管理法》規定:“城鎮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出租、抵押,已辦理土地登記的,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18、什么是遺失補發登記?
遺失補發登記是指土地證書遺失或因其他原因滅失,土地權利人及時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失并向社會公開聲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查實土地權屬后,按規定補發土地證書的登記行為。
19、什么是注銷登記?
注銷土地登記是指土地權利消滅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記內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記機關將已登記的內容進行注銷的變更登記。《武漢市土地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土地權利終止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注銷登記,并交回土地證書:
(1)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未獲批準的;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的;
(3)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權轉移決定的法律文書生效的;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滅失的;
(5)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合同終止的;
(6)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
(7) 土地權利終止的其他情形。
土地權利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直接注銷登記,并自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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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