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增減內容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組織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6號),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現將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增減內容發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三、土地規劃管理”,增加“城市總體規劃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內容及其與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關系”,考試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將 “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調整為“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治”,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三)“六、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中
1.調整為“六、建設用地供應與監管”,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考試范圍中增加以下內容
(1)“2.土地收購儲備”,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題目序號順延;
(2)“14.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監管”,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增減內容
將“一、土地價格概念”考試范圍中“3.不同類型土地價格及特征”的第(3)點調整為“(3)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監測地價等(按管理目的分類)的特征”,第(8)點調整為“(8)監測地價等其他一些劃分方法形成的土地價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價實務”增減內容
(一)在“三、土地估價事項確定的內容”的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權利狀況的界定與描述內容”;
(二)將“十三、常見目的下土地評估”考試范圍中“1.各種常見的土地估價目的”第(7)點改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價”,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調整為“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鄉規劃知識”
(二) “三、城市規劃”中
1.調整為“三、城鄉規劃”,并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 將考試范圍 “2.城市規劃體系與任務” 中
(1)“城市規劃”調整為“城鄉規劃”, 并調整本條內相應文字內容;
(2)增加“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的概念”,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3.將考試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規劃體系”調整為“城鄉規劃體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產開發與工程造價知識” 增減內容
(一)在“一、土地開發”中
1.增加“7.土地開發融資”,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2.將“土地開發成本構成”的考試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為“掌握”;
六、“附錄一:參考資料” 增減內容
(一)增加以下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1.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2.中共中央、國務院規范性文件
(1)《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
(2)《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
3.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1)《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
(2)《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
(3)《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
(4)《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04號】
(5)《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號】
(6)《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國土資發〔2011〕63號】
(7)《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47號】
(二)增加以下技術規程和標準
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程》(試行)
(三)增加以下行業自律文件
1.《關于印發<土地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5號】
2.《關于印發<土地估價行業自律處罰復議程序規則>(暫行)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6號】
3.《關于印發<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38號】
4.《關于印發<土地估價報告評審規則>的通知》【中估協發〔2012〕4號】
5.《關于印發<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12〕12號】
(四)去掉以下內容
1.《土地復墾規定》【國務院令第19號】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
3.《關于印發<土地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0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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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