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根據《資產評估法》,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評估師是指通過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評估專業人員。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評估師專業類別。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評估師名單,并實時更新。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二)評估專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評估專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2.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從事業務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3.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4.依法簽署評估報告: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2.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從事業務;
3.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4.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5.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6.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評估專業人員的禁止行為
評估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2.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3.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5.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6.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四)評估專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資產評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2.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3.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5.簽署本人來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6.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資產評估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違反《資產評估法》規定,未經工商登記以評估機構名義從事評估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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