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
(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規〔2021〕3號)的規定,具備下列考試報名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
1.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1.《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之前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只參加《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2.《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之前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只參加《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方可換領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根據《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于臺灣居民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116號)精神,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則,在內地(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升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行業管理水平,維護房地產估價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含土地估價)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房地產估價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統一考試、統一注冊、分工監管。 房地產估價師英文譯為RealEstate Appraiser。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組織。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審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4個科目,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分別負責《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具體考務工作委托有關行業組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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