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為價值權而非實體權。設定抵押權后,并不轉移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設定抵押后,房地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抵押人,抵押人仍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抵押人所享有的所有權受到限制。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地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房地產抵押關系存續期間,房地產抵押人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完好,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房地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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