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既可以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叉可以較好地防止非法出租房屋,減少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同時,通過商品房屋租賃備案制度,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可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一)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
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4.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二)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辦理
對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不屬于《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載明內容包括:出租人姓名(名稱).承租人姓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四)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系統
按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要求,直轄市、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內容應當包括: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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