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品房銷售,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2001年4月4日,原建設部頒布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88號)。商品房現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出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已通過竣工驗收;
(5)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6)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設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備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7)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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