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全國人大于1999年8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2011年11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1]9號)進一步要求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原則
1.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三)建設工程招標的管理
1.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如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以下簡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依法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方可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業務。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甲級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建設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業務。暫定級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業務。
3.建設工程的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的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四)建設工程投標的管理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對投標的管理內容主要有:
1.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2.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3.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4.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5.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五)開標、評標和中標的管理
1.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間應當在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期限后的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2.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但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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