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房地產估價若干指導意見
1999年,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等單位受原建設部委托,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認真的分析,編制了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1999).并于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對房地產估價術語、估價原則、估價程序、估價方法、估價結果和估價報告等做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規范了房地產估價行為,促進了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
在此基礎上,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還先后針對房地產抵押估價的特點,制定了《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等指導意見。《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要求估價報告對優先受償權等影響抵押物變現能力的因素進行重點分析,明確了房地產抵押價值與房地產市場價值的關系,規范了房地產抵押估價委托收費,對房地產抵押估價、法定優先受償款等名詞給出了規范的定義,強調了估價師的職責及編寫抵押估價報告的要求。指導意見的出臺使房地產估價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更加趨于完善,規范了房地產抵押估價行為,維護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和《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
2006年10月,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發布了《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和《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全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自律工作邁出了堅實的一步。2013年1月,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重新修訂發布了《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
《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是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據,是指導房地產經紀行為的基本準則。《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對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基本術語、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道德、房地產經紀業務承攬、房地產經紀合同的使用、房源客源信息的發布、傭金的收取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一方面,有些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利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信息不對稱的特點,采取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霸王條款)損害客戶的利益;另一方面,公眾對房地產經紀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熟悉程度不夠,不易弄清合同中的約定是否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問題,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從規范行業發展、推動社會認知的角度出發,推出了《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
為使房地產經紀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更加明晰,《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針對房屋買賣和房屋租賃在達成交易之前進行的委托事項分別制定了《房屋出售委托協議》、《房屋出租委托協議》、《房屋承購委托協議》、《房屋承租委托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等六個合同。《房屋出售委托協議》由房屋出售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協議》由房屋出租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屋承購委托協議》由房屋承購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屋承租委托協議》由房屋承租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而《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則分別由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與其委托的經紀機構簽訂。同時,針對房地產經紀業務中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房屋出售委托協議》和《房屋出租委托協議》都附帶了《標的房屋信息》。《標的房屋信息》針對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屋的具體情況,如房屋的權益信息、區位信息和實物信息等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如實填寫,確保房屋信息的真實性。《房屋承購委托協議》和《房屋承租委托協議》都附帶了《房屋需求信息》,在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實的求購或求租意向的同時,也對受托人的職業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為加強監督,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在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明示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會員證書、《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和《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注冊房地產經紀人都要嚴格遵守、自覺執行《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使用《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自覺接受監督。委托人選用《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拒絕。
《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和《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的發布和實施對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提高房地產經紀服務質量,保障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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