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房屋征收的核心是不需要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而強制取得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共利益”是國家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前提條件。為此,《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均明確規定房屋征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斗课菡魇諚l例》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圍,即:①國防和外交的需要;②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③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④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⑤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
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共利益的特點
1.公共利益是客觀的。公共利益的客觀性表現在它客觀地影響著社會公眾整體的生存與發展。公共利益不是完全主觀地從不同的層級利益中剝離出來的,不因各個利益主體主觀認識上的不同有所改變,而是獨立地、真實地存在于各種利益之上的客觀利益。
2.公共利益是共享的。公共利益具有整體性、相對普遍性和共有性。公共利益不是個體利益的簡單相加,也不是多數人利益在數量上的直接體現,它是社會共同的、整體的、普遍的利益。因此,判斷公共利益內涵時,不應僅僅考慮個體利益的正當需求,應在不同利益格局中選擇利益綜合體,維護公共社會的價值體系。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兩大特點。換言之,社會公共利益在主體上是整體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內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公共利益當然涉及多數人與少數人的利益問題,但并不能說多數人的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還必須有價值判斷。
3.公共利益是不確定的。公共利益在實體法上是一個廣泛存在的概念,但同時它又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別之處,在于其概念內容的不確定性”,包括“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利益的實質是某種價值,社會客觀事實決定利益的形成和同時期的利益價值的內容,而社會客觀事實本身是不確定的,利益內容也就具有不確定性。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源于“公共”的不確定性,普遍的對“公共”的理解是許多個體的集合,“許多”又是一個沒有界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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