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有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轉讓、出租、抵押而補辦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三類。2008年,同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于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一)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土地用途;土地條件;土地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開發投資強度;規劃條件;配套;轉讓、出租、抵押條件;期限屆滿的處理;不可抗力的處理;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附件
主要內容有:宗地平面界址圖;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宗地規劃條件等。
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需要,《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要求完善土地招拍掛出讓合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對附加各類開發建設銷售條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讓,增加出讓合同條款,完善出讓合同內容,嚴格供后監管。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或中標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的要求,按時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建房套數、套型、面積比例、容積率、項目開竣工時間、銷售對象條件、房屋銷售價格上限、受讓人承諾的銷售房價、土地轉讓條件、配建要求等規劃、建設、土地使用條件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住房建設和銷售合同中明確。為保證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時開發利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規定的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設和先行交付、不得違規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內容,對違反規定或約定的,可在出讓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法追究責任”等相關內容。
(二)合同的履行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土地用途、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強度開發土地。
1.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2.用地單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及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地價款。
3.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應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未達到約定的標準,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用地單位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用地單位繼續履約。
(三)合同的解除
1.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受讓人應繳納定金并按約定期限支付地價款,受讓人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土地管理部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土地管理部門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土地管理部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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