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立法機構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也修訂與頒布了一些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例如,其中就有2007年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等,社會與公民保護自身財產的維權意識也不斷加強。與此相應,房地產損害賠償的訴訟在近年來逐步增多,房地產估價機構已開始涉足損害賠償估價領域。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損害賠償估價具有必然性
大約十年前,在具體實施損害賠償的仲裁與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具體的賠償時,如何確定房地產的具體賠償金額成了很大的難題。由于引起損害的原因各種各樣,受損情況表現出多樣性的特點:表現在房屋實體方面,如裂縫、沉降、傾斜等;表現為相鄰建筑物遮擋而引起的日照變化等;表現在規劃修改引起小區公共設施重大變化,如車位、公共綠地等;表現在權利受限引起權益價值貶損等等。上述情況發生時,因為難以找到合適的機構與人員對具體受損金額進行估值,從而導致司法與仲裁工作難以順利展開。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房地產估價領域業務的不斷擴大,社會影響也逐步擴大與加強。部分房地產估價機構受政府、司法或開發商委托,已經在損害賠償、房屋貶值方面開展了估價工作,實踐中已經積累了部分的經驗。
而《房地產估價規范》中明確了該項估價類別的規定:“6.12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6.12.1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包括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等。6.12.2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應把握被損害房地產在損害發生前后的狀態,對于其中可修復部分,宜估算其修復所需的費用作為損害賠償價值。”可見,《房地產估價規范》雖對損害賠償估價沒有作進一步詳細的闡述,但估價類別中說明損害賠償估價屬于房地產估價的業務領域與范圍。
從損害賠償估價的業務特點看,盡管引起損害的原因千差萬別,但終點歸結為房地產(而不是動產)價值變動的確定。因此從估價的實踐看目前司法在房屋損害賠償估價已明確交付給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其他如資產評估、造價審價、會計等中介行業則基本未涉足該領域;從估價的規范文件看,《房地產估價規范》給予了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的理論支持與指導。綜合上述兩方面,我們認為損害賠償估價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及估價師承擔具有現實與理論的必然性。
二、損害賠償估價程序的特殊性
(一)損害賠償估價委托程序中的委托主體
一般而言,損害賠償估價的委托主體有這么幾類型:
個別業主或企業:由受損害的業主或企業委托
業主管理委員會:由受損害的業主所在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委托
損害實施方:由實施損害的開發商或城市建設部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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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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