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主要包括: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2.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抬高價格;
5.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6.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
費用;
7.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8.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等。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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