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拍賣的概念、特點和原則
(一)強制拍賣的概念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執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等) 依法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實行公開競價、把物品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一種強制執行行為。
(二)強制拍賣的特點(與任意拍賣相比)
(1)國家強制性。 法院根據國家賦予的執行權強制進行,被執行人是否同意不影響拍賣的進行 ;
(2)標的的非自有性。 強制拍賣的不是法院自有財產,而是被執行人的財產 。強制拍賣要遵守特殊原則和規則,如法院處置權限定原則,限定拍賣傭金規則 等;
(3)主體的特定性。 法院和拍賣機構這兩個特定的主體;
(4)目的的利他性。 目的在于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5)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 法院比拍賣機構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的義務。
法院享有中止拍賣的權利(即合同法上的單方中止履行的權利)、撤銷拍賣委托的權利(即合同法上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嚴格監督拍賣程序的權利以及對拍賣結果的單方確認權。
(三)強制拍賣的基本原則
1.法院處置權限定原則
法院對拍賣標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置權,但應當嚴格限定。該原則本質上是由強制拍賣標的的非自有性 決定的。
對法院處置權的限定:
一是在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后,法院必須及時主動地終止 拍賣程序;
二是法院原則上應當確定保留價,防止以任意保留價拍賣被執行財產,損害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利。確定保留價不得過低。也稱為禁止無保留價原則 ,屬于法院處置權限定原則的派生原則;
三是如果在拍賣程序中案外人對拍賣標的提出執行異議,則法院不得繼續強行拍賣,而須中止拍賣、審查執行異議是否成立。
2.法院主導拍賣程序原則
整個強制拍賣過程,包括拍賣程序的啟動、進行、中止、終結均由法院決定。
該原則是由法院強制拍賣的國家強制性和目的的利他性 決定的。
主導:是否委托由法院決定;法院有權在出現中止事由時單方中止拍賣程序;法院有權在出現終結拍賣事由時單方解除 委托拍賣合同,終結拍賣程序;法院有權對強制拍賣的各個環節和過程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法院有權對拍賣結果依法進行審查,并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是否予以確認的裁定,如果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是競買人之間相互惡意串通,并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法院應當宣告拍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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