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國家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除了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也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二)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隨意改變農用地的用途。農用地轉用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三)國家實行耕地保護制度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物權法》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耕地主要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新開墾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3年以上的灘地和灘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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