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2)現場勘測、拍照、攝像,(3)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4)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經調查核實,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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