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要按照《房屋征收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具體的法律責任包括:
一是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證書等行政處罰。即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的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
二是將有關處罰記人信用檔案。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接受行政處罰或有犯罪記錄的,將作為不良記錄分別記人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三是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承擔一定形式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可能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可能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應當依照《刑法》予以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在內的有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起訴、處罰均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涉嫌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雖來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均應予追訴。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涉嫌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均應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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