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2006年12月28日原建設部發布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53號),并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2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造師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二級注冊建造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接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3)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4)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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