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規劃設計與工程建設管理制度與政策
第一節 城鄉規劃管理制度與政策
城鄉規劃的基本概念:
城鄉規劃是以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城鄉規劃是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以圖紙和文本為表現形式。城鄉規劃經過法定程序審批確立后,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項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都必須按照城鄉規劃進行。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在總結十幾年來《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施行,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城鄉規劃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頒布的《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城鄉規劃中,城市規劃是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活動協調進行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
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城鎮體系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鎮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是政府綜合協調轄區內城鎮發展和空間資源配置的依據和手段。它將為政府進行區域性的規劃協調提供科學的、行之有效的依據,包括:確定區域城鎮發展戰略,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服務設施,明確需要保護和控制的區域,找出引導區域城鎮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管理:
(一)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概念
(二)城市規劃的基本內容
(三)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四)城市規劃修改
(五)城市規劃的實施
(六)臨時性建設規劃管理
(七)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管理:
(一)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劃定
(二)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管理
(三)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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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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