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C
解析: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2.B
解析:選項B.丙對相機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
3.A
解析: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4.C
解析: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本題中,盡管尚未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但該房屋買賣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就生效了。
5.B
解析:①中州公司取得該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審批手續,屬于合法建造房屋,但其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6.A
解析: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A屬于物權變動的特殊情況,不進行登記的,該物權變動也生效。
7.B
解析: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房屋買賣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8.D
解析:占有改定,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而受讓人則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
9.C
解析:任何財產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所以C選項錯誤。
10.A
解析:①乙屬于無權占有,不享有所有權。②動產物權自交付時轉移,丙尚未取得所有權。
11.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償、依法登記或者交付,D選項中的第三人接受贈與,沒有付出合理對價,不構成善意取得。
12.C
解析: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手表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甲喪失了對該手表的所有權。②丁基于贈與取得該手表的所有權。⑧拾得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應當將手表返還權利人。
13.C
解析:①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王某已經喪失了所有權;②拾得遺失物、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鄭某不能取得所有權。
14.B
解析: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占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其處分行為應當作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15.C
解析: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6.B
解析:①選項ABD:鋪木地板屬于對房屋的重大修繕,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②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對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及于物的整體,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應有部分”的說法。
17.C
解析: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甲應當將份額賣給丙。
18.A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已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②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丙)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③乙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按份共有關系(物權),丙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合同(債權),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理,乙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丙的優先購買權。
19.D
解析: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相分離單獨轉讓,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20.A
解析:①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在本題中,小區業主通過受讓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對小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形成了所有關系,依法享有地役權,因此有權向乙提出請求。②甲公司在轉讓全部小區房屋后,對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權利,喪失了地役權人的資格,因此,甲公司無權向乙提出請求。
21.C
解析:①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浮動抵押。②浮動抵押的設立以合同生效為條件,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是,不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③在動產浮動抵押“結晶”之前,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2.C
解析: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3.D
解析: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4.C
解析:①如果不變更抵押權的順序,乙銀行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為300萬元。②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抵押權的順位時,未經乙銀行的書面同意(乙銀行并不知情),不得對乙銀行產生不利影響。乙銀行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仍為300萬元,剩下的300萬元給丙銀行(丙銀行通過交換,其抵押權的順位已經優先于甲銀行)。
25.B
解析: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6.D
解析:①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②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7.D
解析:以有價證券質押,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8.D
解析:①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②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質權設立。
29.B
解析:①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②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未
設立。
30.A
解析:①選項C: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設立。②以匯票、本票、支票出質的,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D.合同有效,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甲賠償乙的損失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1.AD
解析: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尚未分離的,不屬于原物的孳息。
2.CD
解析:①房屋買賣的所有權、房屋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②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3.ACD
解析: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在本題中,甲對房屋的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甲在處分該房屋時,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4.BD
解析:①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本題中,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乙根據房屋買賣合同而合法占有該房屋,但乙因未進行產權登記而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②甲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丙因進行了產權登記而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5.CD
解析:①甲乙之間、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均屬于債權合同,根據債的平等性原理,其效力并無時間先后之分。②丙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乙無權要求甲收回房屋,但由于甲的違約行為,乙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
6.BCD
解析:權利人在請求排除妨礙時,妨礙人是否具有過錯,不影響權利人提出請求,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
7.ACD
解析: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所以B選項錯誤。
8.ABC
解析:①甲屬于無權處分,甲、丙之間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②甲屬于無權代理,甲、丙之間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③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直接取得該手表的所有權,無需經乙的追認。
9.BD
解析:①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②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0.ABD
解析:選項C: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其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11.ACD
解析: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因此B選項的說法錯誤。
12.CD
解析: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的事項包括:①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13.AC
解析:①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4月1日)設立。②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4.AB
解析:地役權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或僅僅以一部分而單獨存在。
15.ACD
解析:選項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補償,屬于地役權的范疇。
16.ABC
解析:相鄰關系的權利取得是無償的,而地役權合同是有償的。
17.AD
解析:①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②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③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只是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18.ABC
解析:交通運輸工具可以自愿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設立。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19.BCD
解析:①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②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③當事人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0.AC
解析: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由此可見,丁>乙>丙。
21.ABD
解析:①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②動產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③質權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將孳息作為質押標的。
22.AD
解析: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23.AD
解析: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24.AB
解析:有價證券(包括倉單、提單)的質押,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可以轉讓的股權,應辦理出質登記。
25.ABD
解析:房屋屬于不動產,只能用于抵押。
26.BC
解析:①以不動產抵押的,必須登記,未經登記,抵押權未設立。②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③動產質權自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時設立。④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向工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7.BD
解析:①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②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28.ABC
解析:①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在本題中,甲作為所有權人,丁趁丙不注意時拿走電腦屬于違法侵占行為,因此甲有權請求丁返還電腦。②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在本題中,質權人乙有權請求非法占有人丁返還電腦。③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在本題中,丙有權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請求非法占有人丁返還電腦。
29.ABD
解析: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②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在本題中,甲將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設備賣給丙,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丙作為職業潛水員,以明知遠低于該設備價值的價格購買該設備,不屬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請求丙返還原物,且無須支付丙2萬元購買費用。
30.AC
解析:①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本案中,王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雖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對房屋的合法占有,王某無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在本案中,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丁某有權依據合同請求小王履行產權過戶登記義務,小王無權請求返還房屋。
5.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塊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報建審批手續后,開始了房屋建設并已經完成了外裝修。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三、案例分析題(每題2分。由單選和多選組成。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1.(1)AC
解析: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本題中,盡管乙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但不影響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
(2)BC
解析:丙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盡管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且乙已經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丙已經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丙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
(3)AD
解析:丙不應承擔房屋意外焚毀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在本題中,由于甲沒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應承擔房屋意外焚毀的風險。
(4)D
解析:甲、丁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本題中,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丙已經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甲與丁訂立買賣合同時,甲不具有處分權,甲、丁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2.(1)AD
解析:丁依法取得了該畫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未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其處分行為應當作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處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在本題中,盡管甲未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但善意第三人丁屬于有償取得,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該畫的所有權。
(2)BC
解析:戊自2007年12月1日起取得該畫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3)AD
解析:辛的抵押權已經設立,但辛的抵押權不能對抗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BG
解析:A裝裱店有權行使留置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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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