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境外投資按其形式劃分,可以分為新設投資(亦稱綠地投資)和并購投資兩類。并購投資依標的可分為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與資產結合的收購,依收購流程可分為招標收購、獨家談判收購和公開市場收購。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
我國目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實施核準制。境外投資項目主要監管機構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對應的有關地方政府部門。
1.境外投資的前期報告制度
我國對于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的境外投資實行前期報告制度。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主體基本情況;項目投資背景情況;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工作時間計劃表。
2.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制度
(1)發改委對境外投資的項目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3 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資源發展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資源開發類項目以外的項目,中方投資用匯額1 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核準。赴臺灣地區或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均須由國家發改委核準。核準程序: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變更: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 20%及以上。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核準條件。
(2)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核準權限: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部批投資”)應當將規定的申報材料報商務部核準: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部批投資“)應當將規定的申報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中方投資額1 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核準程序。申請材料。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制度: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可以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前期費用的支付:申請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超過其向境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境外投資總額的15%;確因業務需要超過15%,由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
境外投資后續監管:
聯合年檢: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的,應按規定于每年4月1 日至6月15日為其境外企業參加聯合年檢。對年檢結果按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進行分級。年檢結果為一級的,可優先享受國家關于境外投資有關優惠扶持政策,有關部門在其外匯、海關、稅收、人員出入境等方面優先辦理手續。年檢結果為二級的,不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年檢結果為三級的,不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并給予投資主體1年的整改期,如下年的年檢結果仍為三級,則投資主體1年內不得從事新的境外投資活動。綜合績效評價:省級商務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對所屬企業的境外投資,按服務貿易類、制造業類和資源開發類三個類別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境外投資的風險保障和優惠措施:
1.境外投資的風險保障
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主要支持下列境外投資:能彌補國內資源相對不足的境外資源開發類;能帶動國內技術、產品、設備等出口和勞務輸出的境外生產型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能利用國際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專業人才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能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加快開拓國際市場的境外企業收購和兼并項目。
2.優惠措施
境外投資風險防范:
海外投資主要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商業風險、文化風險和法律風險。
政治風險包括政策變動風險、歧視性干預風險、恐怖襲擊風險、國有化風險和戰爭動亂風險。政治風險的防范措施有:樹立雙贏和多贏的理念;做好投資前的鋪墊;掌握跨國投資策略;遵守東道國法律和社會規范;對政治風險進行保險;利用外交部的服務;政府加強監管;利用雙邊和多邊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商業風險包括供應鏈風險、生產風險、市場風險、研發風險、匯率風險。文化風險包括溝通風險、管理風險、商務慣例與禁忌風險。法律風險包括交易執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交易風險)和交易完成后的法律風險(運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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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