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貨物買賣合同的商訂(二)
(三)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條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需要變更內容或建議的表示。
還盤做出后,還盤的一方與原發盤的發盤人在地位上發生了變化。還盤人由原發盤的受盤人變成新發盤的發盤人,而原發盤的發盤人則變成了新發盤的受盤人。新受盤人有權針對還盤的內容進行考慮,決定接受、拒絕或是再還盤。
例如:你10日電價格太高還盤30英鎊限14日復。
案例:公司周一對外發盤,限周五復到,客戶周二回電還盤,邀我電復,我未處理。但是,周四客戶又來電接受我周一的發盤,請問客戶這樣做合理嗎?
(四)接受
所謂接受(Acceptance),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無條件同意的行為。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一方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成立。
1、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
(2)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
就是說,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改變: “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于非實質性變更,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案例:公司對外發盤,國外客戶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回電接受,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09年試題)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試簡述理由。
分析:
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
(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而發盤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包裝的改變不屬于實質性改變;
(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
(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出索賠。
2012單證員考試網絡培訓課堂免費試聽 進入中大網校單證員考試論壇與更多學員互動交流>>>>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