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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確定土地權利政策概述
第一節 確定土地權利的概念和法律依據
一、確定土地權利的概念
確定土地權利是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簡稱為土地確權。土地確權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狹義的土地確權,僅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的歸屬,即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誰所有;廣義的土地確權,是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它不僅包含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主體,而且包含確定不同土地權利的客體和內容。由于具體的土地權利總是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的統一,所以,確定土地權利更多地采用廣義上的概念。
確定土地權利的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必須依法確定。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是國家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因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土地權屬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這里的“法”是指我國現行的關于土地權利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性文件。依法確定土地權利,既要依據實體法,也要依據程序法,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
2、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一旦確定,即意味著土地權利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的確定。即土地權利的歸屬、客體范圍、權利和義務依法得到確認,土地權利人既享有法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法定的義務。例如,依法確定某企業對某宗土地擁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單位即擁有對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合理利用土地等義務。
3、依法確定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妨礙該權利的依法行使。如果其他人的行為妨礙了土地權利人依法對權利的行使,則構成對該土地權利的侵害,即侵權。此時,土地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國家以強制力排除妨礙,消除侵害,造成損害的,還可以請求賠償。
4、從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的關系來看,土地確權也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從廣義上理解,土地確權是地籍管理的主要內容,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審核批準、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地籍管理工作,實際上就是確定土地權利歸屬的過程;從狹義上理解,確定土地權利歸屬,僅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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