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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讓房地產中,首先要想到您使用的土地是以什么方式獲得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設定這些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只有完全支付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才能保證轉讓人完全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處置權;二是有效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的行為。只有對取得土地進行開發,才被允許轉讓,才能防止以囤積土地、炒買炒賣土地為目的的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三是通過對已建成房屋所有權的明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必須進行審批,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轉讓申請。劃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后,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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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