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實務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2.2. 地籍調查
2.2.1. 依據
地籍調查按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城鎮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國土資發[2001]359號)的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
2.2.2. 坐標系
采用 1980年西安坐標系。
2.2.3. 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地籍調查完成后應當建立城鎮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系統建設要按照全縣統一的規定和要求建立。
2.2.4. 宗地劃分
初始地籍調查時宗地劃分應全覆蓋。
土地性質、使用權類型、土地用途、終止日期、土地權利人不同的,原則上應分別劃分宗地。對于一宗地上有不同用途,可以按功能劃分宗地的,在分割時,應當先對共用土地進行分攤。土地分攤按建筑面積計算。
無指定土地使用權人及尚未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單獨劃宗,進行調查。
權屬有爭議的單獨劃分宗地。
2.2.5. 地籍勘丈方法
采用解析法,對困難地區可采取部分解析法。
2.2.6. 指界
(1)界址認定指界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單位申請土地登記,必須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本人身份證明。自然人申請土地登記,須土地使用權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不能親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時應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或自然人出具的身份證明、指界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公房由房屋管理機構作為指界人,非法人企業由該非法人單位作為指界人。
(2)土地登記申請人可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界址表自行進行界址認定。界址認定也可同時在宗地圖上簽字蓋章。
(3)土地登記申請人未能自行完成界址認定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下達指界通知書,通知本宗地土地權利人和四鄰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攜帶有關文件出席指界。
(4)對土地權屬界線沒有異議的,應當在界址表上簽字蓋章。
(5)對指界有異議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縣有關規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以及土地現狀,劃定土地權屬界線,并將劃定的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送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鄰人。
(6)如雙方有爭議,現場不能處理時,記錄爭議情況,并繪制爭議地塊草圖,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
(7)對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劃界復核申請。劃界復核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逾期不申請,定界結果自動生效。
(8)指界通知書和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可采取直接送達或郵寄兩種方式,送達執行應不少于兩人,收件人應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收件人不簽收的由送達人做好具體時間、地點、接收人員等情況的記錄。郵寄的,應采取掛號、特快專遞兩種方式,并將郵寄憑證原件存檔保存。
(9)可以不指界的情形
界址未發生變化且有界址表成果的,可不再指界。但應將原界址表復印件存于本次登記卷內,并在調查員記事欄內記錄。
凡已辦過登記,在土地變更時相鄰人未提出異議的,可不再指界。
2.2.7. 地籍調查的辦理時限
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地籍調查的辦理時限為10日;他項權登記、注銷登記地籍調查的辦理時限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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