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土地抵押權的抵押范圍
1)可以設定抵押權的土地權利
①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②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依法承包并經登記的集體荒山的土地使用權。
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⑤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抵押范圍
①《擔保法》第34條第3項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采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筑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②《擔保法》第36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和《城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這里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以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限。
③《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3)集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抵押范圍
①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5項以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依法承包并經登記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需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②根據《擔保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筑物單獨抵押。
③《物權法》第182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4)集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可抵押范圍中大網校論壇
《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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